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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2026年农资质量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7-10  ]



一、沁阳市某农资经销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6年3月,沁阳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其在沁阳市某农资经销部购买的10%唑草酮可湿性粉剂已过保质期。经现场核查,该农资部已销售过期10%唑草酮可湿性粉剂5袋,还存有过期甲霜·锰锌可湿性粉剂11袋,涉案总货值90元,违法所得35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销售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属于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5年版)》,沁阳市农业农村局对该农资部作出没收涉案劣质农药及违法所得35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涉案货值、违法所得虽金额不高,但农业执法部门依法没收过期农药、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并实施罚款,打破部分农资商户“过期农药少量售卖无关紧要”的侥幸心理。警示全市所有农资经营主体必须落实进货查验、库存定期盘点、近效期产品及时下架销毁等制度,严禁留存、销售过期失效农药,倒逼经营者健全农药库存管理、规范日常经营行为。

 

二、孟州市某农资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2026年4月,孟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孟州市某农资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农资经营门店正在经营的氨基寡糖素和吡丙•呋虫胺两种农药产品的标签与农业农村部备案的标签不一致。经查,该农资店负责人在这两种农药产品到期后修改了生产日期,其行为已构成违法。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孟州市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全部违规农药产品,并处5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为农资经营领域常见违法行为,隐蔽性较强。经营者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修改生产日期不易被发现,也不会造成严重后果。违规标签易误导农户用药,导致病虫害防治失效等问题,破坏农资市场合规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