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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202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 一、孟州市某种植家庭农场未按规定保存合格证明案 2025年6月5日,孟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检查发现某种植家庭农场收购的生姜未按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6月19日复查发现该农场未整改到位,遂立案调查。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孟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沁阳市某家庭农场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豇豆案 2025年6月,焦作市农业农村局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检测发现沁阳市某家庭农场生产的2批次豇豆阿维菌素残留超出国家标准要求。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于6月21日至7月6日累计对外销售不合格豇豆60千克,违法所得160元,涉案豇豆无库存且无法追回销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本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裁量阶次为轻微违法。 2025年8月,沁阳市农业农村局对该家庭农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修武县某农户生产销售农药残留超标韭菜案 2025年9月,修武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查明某农户种植约5-6平方米韭菜,销售给当地蔬菜批发店10公斤,售价每公斤2.5元,违法所得25元,其销售的韭菜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修武县农业农村局对该农户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博爱县某农户销售农药残留超标山药案 2024年12月,博爱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查明某农户自产自销的铁棍山药咪鲜胺及咪鲜胺锰盐残留不符合国家标准,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主动整改并配合调查,违法所得12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博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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