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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告知书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事关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事关生态环境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作为养殖场(户)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无害化处理的义务,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畜禽养殖场(户)出现病死或者死因不明、染疫畜禽时,要采取必要的冷藏冷冻、清洗消毒等措施,并在第一时间主动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五不准一处理"的要求规范处置(即不准宰杀、不准销售、不准食用、不准转运、不准丢弃,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养殖场(户)对病死动物可以自行处理,也可以委托处理。同时依据所在县(市、区)相关政策领取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补助(目前仅对病死猪有补助)。 三、畜禽养殖场(户) 不按规定处理的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其无害化处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人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病死畜禽报案受理电话: 孟州市农业农村局:8181518 沁阳市农业农村局:5611631 武陟县畜牧中心: 7292710 温县农业农村局: 6192503 博爱县农业农村局:8683970 修武县农业农村局:7192203 解放区农业农村局:2921613 山阳区农业农村局:3932912 中站区农业农村局:2946554 马村区农业农村局:2610026 示范区农业农村局:3308001
焦作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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