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李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4年8月,武陟县农业农村局接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线索,乔庙镇李村村民李某某种植长豆角(豇豆)并销售,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李某某在自家门口种植长豆角自用,2024年6月30日,当事人李某某将多余的10斤长豆角以1.5元/斤价格(共计15元)卖给焦作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是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点监管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9月24日,武陟县农业农村局对李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亢某某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案
2024年8月,武陟县农业农村局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线索,龙源镇原庄村村民亢某某种植的小白菜,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经查,当事人亢某某在自家门口种植小白菜自用,2024年7月1日,亢某某将自用余下的小白菜出售给武陟县某副食店共计5公斤,价格为4元/公斤,共计20元。
依据《禁限用农药名录》规定“甲拌磷过渡期至2024年9月1日,过渡期内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上使用,禁止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禁止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过渡期后禁止销售和使用上述8种农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9月25日,武陟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亢某某做出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任某某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4年1月15日,温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温县黄庄镇西虢村东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从事山药收购的任某某将收购来的山药进行重新包装后混装销售,但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随即温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2024年1月24日之前按照规定给经营的铁棍山药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逾期不整改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2024年1月25日,温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其未按规定进行整改。
承诺达标合格证既包含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信息,也包含生产者的具体信息,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各类主体据此可说明所经营农产品的来源。2023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正式施行,首次将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上升为法律,明确了食品生产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责任主体的法律义务及法律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4月11日,温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是一起农产品收购商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通过查办此类案例,可警示广大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企业和个人加强对农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确保食用农产品可追溯,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