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博爱县某农资经营部涂改种子标签案
2024年3月,博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某农资经营部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良玉99号”玉米种子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检疫日期有明显擦拭痕迹,无法辨认,且包装上二维码信息无法追溯。博爱县农业农村局对相关玉米种子进行了抽样送检,检验结论显示玉米种子真实性符合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5月15日,博爱县农业农村局对某农资经营部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沁阳市某合作社生产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4年3月,在“2024年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执法行动”中,沁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合作社生产部的农药“20%吗胍·乙酸铜可湿性粉剂”进行监督抽检。4月18日,检验报告显示上述农药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检验标准Q/YQN006-2016。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之规定。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5月18日,沁阳市农业农村局对某合作社生产部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劣质农药、没收违法所得126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孟州市某农资经营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4年3月,孟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某农资经营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门店东北角货架柜台售卖农药共11种。经查,该门店未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涉案农药货值金额1093.12元,已销售169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之规定。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4月7日,孟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没收违法所得169元、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